目前韓國對於假冒商品管理係由韓國知識產權局與地方政府或者同警方以及檢察公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進行,然而成效不佳,為有效打擊假冒商品,韓國國會正在審查一項有關特殊司法管轄權的法律草案,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將被賦予相應的假冒商品搜查、查封等特殊管轄權,以提高打擊假冒商品的效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09年馬德里體系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量大幅下滑,從2008年的42,075件降至35,195件,主要原因在於經濟低迷,公司的智慧財產策略更加謹慎。惟在馬德里商標註冊申請國家,日本是唯一申請量增加的國家,其申請量增加了2.7%,共1312件申請。而以共同體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的馬德里商標註冊申請增加了3.1%,同時反映了更多商標申請人選擇通過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提交馬德里商標註冊申請。2009年,馬德里體系成員國共收到303,344件商標國際申請註冊指定通知,較2008年下降了20%。獲得指定最多的前六位國家仍然是中國(14,766)、俄羅斯(14,150)、美國(13,406)、瑞士(13,161)、歐盟(12,564)和日本(10,386)。摘自英國” 知識產權管理”雜誌。“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部分修訂條款已於2010年4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訂較重要者。茲列舉如:依據第36(1)、(2)條規定: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母案的第一份審查報告的24個月內申請提交分割子案申請,或在收到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82條對母案發出核駁通知的24個月內申請提交分割子案申請 ;第62a規定,歐洲專利局認為所提出之claims不符合第43(2)條規定,審查員應要求申請人在二個月內回覆符合第43(2)條規定必需檢索的claims。(歐洲專利局 )